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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通用技术条件(JB/T 5000.13—1998)

2020-05-20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文摘

(1) 产品在包装前应按GB/T 4879—1999《防锈包装》的要求进行防锈、清洗、涂油。
(2) 采用集装箱运输的产品,应符合集装箱的要求。集装箱外部尺寸、额定重量、最小内部尺寸和门框开口尺寸要求按GB/T 1413—1998《系列1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重量》有关规定(见下表系列1集装箱外部尺寸、允许偏差和额定重量和表系列1通用集装箱最小内部尺寸和门框开口尺寸)
系列1集装箱外部尺寸、允许偏差和额定重量
集装箱
型号
长度L 宽度W 高度H 额定重量R①
(总重量)
/mm 极限
偏差
/mm
/ft+/in 极限
偏差
/in
/mm 极限
偏差
/mm
/ft 极限
偏差
/in
/mm 极限
偏差
/mm
/ft+/in 极限
偏差
/in
/kg /lb
1AAA 12192 0
-10
40 0
-3/8
2438 0
-5
8 0
-3/16
2896② 0
-5
9+6② 0
-3/16
30480② 67200②
1AA 2591 0
-5
8+6② 0
-3/16
1A 2438 0
-5
8 0
-3/16
1AX <2438 <8
1BBB 9125 0
-10
29+111/4 0
-3/16
2438 0
-5
8 0
-3/16
2896② 0
-5
9+6② 0
-3/16
25400② 56000②
1BB 2591② 0
-5
8+6② 0
-3/16
1B 2438 0
-5
8 0
-3/16
1BX <2438 <8
1CC 6058 0
-6
19+101/2 0
-1/4
2438 0
-5
8 0
-3/16
2591② 0
-5
8+6② 0
-3/16
24000② 52900②
1C 2438 0
-5
8 0
-3/16
1CX <2438
1D 2991 0
-5
9+93/4 2
-3/16
2438 0
-5
8 0
-3/16
2438 0
-5
8 0
-3/16
10160 22400
1DX <2438 <8
①所示额定重量适用于各种类型集装箱。但对1BBB、1BB、1B、1BX、1CC、1C和1CX型,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额定重量可允许超过表列数据。也可作为ISO集装箱对待,但其最大 重量(R)不得超过30480kg,并按该值进行试验和标记。
②某些国家对车辆和装载货物的总高度有法规限制(如铁路和公路部门)。
注:1.本表所示的外部尺寸和允许偏差适用于各种类型集装箱,但对允许降低高度的罐式集装箱、敞顶集装箱、干散货集装箱、平台集装箱和台架式集装箱除外。
    2.某些特殊运输中根据某些专用集装箱的需求,出现了有一定数量的长度和宽度类似ISO系列的集装箱,但其额定重量和高度超过本标准的规定。这类集装箱不能参与国际联运,其运输需作特殊安排。
系列1通用集装箱最小内部尺寸和门框开口尺寸                            mm
集装箱型号 最小内部尺寸 最小门框开口尺寸
高度 宽度 长度 高度 宽度
1AAA 集装箱外部高度
尺寸减241
2330 11998 2566 2286
1AA 11998 2261
1A 11998 2134
1BBB 8931 2566
1BB 8931 2261
1B 8931 2134
1CC 5867 2261
1C 5867 2134
1D 2802 2134
注:1.顶角件伸入箱内的部分不作为减少集装箱的内部尺寸。
2.内部尺寸指在不考虑顶角件伸入箱内部分的条件下,集装箱的内接最大矩形六面体的尺寸。除另有规定者外,内部尺寸与内部净空尺寸是同义词。
3.通常对设在集装箱端部的门孔称为门框开口,a即按箱内最大平行六面体宽度和高度设置门孔,使货物能无阻碍地进入集装箱。
(3) 装箱件的清点以装箱单为依据(不管任何一种包装形式,均应填写装箱单)。装箱编号以分数形式表示,分母为总箱数,分子为顺序数。
(4) 产品应按包装设计图样要求进行包装,图中无法绘出的加固方法应在技术要求中加以说明。
(5) 内销产品在储运、装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以完整的机器(部件)包装发至用户。但对经海运又多次装卸的产品,其每箱重量以不大于3000kg为宜。在一个包装箱(件)中只能装p台次产品的零部件。
(6) 传动带、橡胶运输带等应拆下用牛皮纸(不得用油纸)或塑料薄膜包装,固定在箱内适当的位置,切勿与油脂接触。
(7) 一般情况下,装箱时零部件不得与箱板或框架木方直接接触,其距离为30~50mm。
(8) 长度达到5.5m的p品应捆扎,紧固不少于三处,10m以内的产品应不少于五处,10m或超过10m的产品原则上相隔3m捆扎一处。薄壁管材不允许捆扎,应用木箱包装,管子层数以不大于20层为宜,以防压扁、压弯。
(9) 对于重量超过3t或接近3t且偏重的货物,需喷涂起吊位置和重心。包装箱起吊p的位置无论上部或下部均应对称于重心线的两侧。
(10) 储运标志应符合GB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应符合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外购件利用原包装箱时,应换成主机厂的标志。
(11) 箱面应注明油封日期,p于按时维修保养。
(12) 随每台产品供给用户的随机文件(产品证明书、说明书、安装图、易损件图、装箱单等)应用塑料袋封装,放在总箱数的第一箱内,并应在此箱面上注明“随机文件在此”的字样。
有关运输要求
(1)凡经铁路运输的产品,均应符合铁路部门运输的有关规定,确保产品安全地运到用户手中。
(2)包装箱或产品零部件的最大外形尺寸、重量应符合国内e运输方面有关超限超重的规定。设计产品包装时,应尽量不超过机车车辆限界尺寸,见下图机车车辆限界图。如无法解决时,可按一、二级超限的装载限界进行包装,见图一级超限及图二级超限。
image004
机车车辆限界图
image004
一级超限
image004
二级超限
(3)特大、特重零部件,以铁路运输需用特殊车辆时,应绘出装车加固结构图,并注明最大外形尺寸、重心位置。
(4)0品装车后,重车的重心高度从轨面起不得超过2m。产品应配置均衡,不得偏重一侧或一端。应注意体积小、重量大的零件与车体接触的面积,如砧座有可能集重,集重件应采取措施增加装载件与车体接触面积。
(5)凡经公路运送的产品,其外形尺寸应考虑运行公路沿线路面与桥梁、管线交叉时的净空尺寸。一般桥梁、管线的下部与公路路面间的最小净空尺寸如下:
公路与公路桥或管道交叉时 5m;   公路与铁路桥交叉时 5m;
公路与低压电力线交叉时 6m;   公路桥梁桥面上部的最小净空 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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