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耐火等级
|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
备注
|
高层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1500
|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
单、多层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2500
|
三级
|
1200
|
-
|
四级
|
600
|
-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
一级
|
500
|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墙上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t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